土資場或目的事業處理場所於取得設置許可,並依核准圖說興建完成後,
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十份向主管機關申報查驗,經查驗合格後並繳交營
運保證金,由主管機關核發營運許可:
一、完成後之現況全景照片。
二、申請人資料。
三、設置許可文件所要求事項之完成證明。
前項查驗應於取得設置許可後一年內,向主管機關申報。但有正當理由者
得申請展期;展期期限不得逾三個月,並以一次為限。屆期未申報查驗,
或查驗不合格並於查驗完成日起六個月內未補正合格者,其設置許可失效
。
第一項查驗由主管機關視其情形邀集本府環境保護局、本府農業局及其他
有關單位派員會勘審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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