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

條文關聯

  管線竣工後三十日內,管線機構應將挖掘施工之寬度、深度、回填材料
  、路面刨鋪與平整度等停檢點自主品管資料及照片,利用道路挖掘業務
  管理系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  為建立完整之管線資訊,管線機構應於道路挖掘竣工後三十日內,將竣
  工圖檔提送主管機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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