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高雄市里民大會實施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84年02月02日

條文關聯

  里民大會議決案應依左列規定處理:
  一、議決案屬於里本身執行者,應由里辦公處負責計畫,發動里民以自
      動自發、互助合作共同辦理。
  二、議決案不屬於本里執行者,應於會後三日內轉請區公所處理。
  三、區公所收到前款建議案後五日內,應依權責及性質,切實儘速處理
      或分別函送本府或有關機關處理。
  四、本府各局處會收到前款建議案後,應切實辦理,於二十日內函復各
      該區公所並副知該里辦公處及原提案人。
  五、里辦公處應將決議案執行情形提下次會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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