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高雄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8日

條文關聯

  違反前條第二款至第五款、第九款及第十款之規定,經吊銷許可證者;
  其本人、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在三年內,不得再行提出申請。違
  反前條第一款、第六款至第八款、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之規定得於吊銷
  許可證一年後依規定重新申請。但經重新核發許可證後又違反之者。三
  年內不得再行提出申請。
  攤販自動申請停止營業經核准註銷許可證者,得依規定再行提出申請。
  攤販經輔導進入市場者,其攤販許可證應予以吊銷,且三年內不得再行
  提出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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