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

條文關聯

  礦業權者對新進及在職作業人員所實施之職前及在職訓練,應包括左列
  安全訓練。
  一、礦場安全法規。
  二、作業安全。
  三、礦場救護及避難。
  前項訓練課程基準由礦務局另訂之。
  地下開採礦場新進人員施以安全訓練後,應經一個月以上之現場實習,
  始得在坑內單獨工作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