礦業權者對新進及在職作業人員所實施之職前及在職訓練,應包括左列 安全訓練。 一、礦場安全法規。 二、作業安全。 三、礦場救護及避難。 前項訓練課程基準由礦務局另訂之。 地下開採礦場新進人員施以安全訓練後,應經一個月以上之現場實習, 始得在坑內單獨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