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灣省碼頭裝卸工人管理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88年10月1日

條文關聯

  因病、事不能出勤之隊長、班長及工人,均應依照規定事先請假,隊長
  、班長請假時須委妥適當代理人,未經請假擅離現場或不出勤工作者,
  以曠工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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