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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臺灣省碼頭裝卸工人管理辦法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88年10月1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三條
因病、事不能出勤之隊長、班長及工人,均應依照規定事先請假,隊長 、班長請假時須委妥適當代理人,未經請假擅離現場或不出勤工作者, 以曠工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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