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線上:
1541
人,瀏覽人次:
928518957
會員登入
|
加入會員
法規檢索
令函判解
英譯法規
裁判書
書狀例稿
契約範本
植根服務
相關網站
行政令函
│
司法判解
研討會訊息
│
植根雜誌
法規資訊
(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)
法規名稱:
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議會組織規程
時間:
中華民國082年11月17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三條
議長、副議長之罷免,縣政府辦理罷免違法而足以影響罷免結果者,罷 免案簽署人或被罷免人得於投票後七日內,以縣政府為被告,向法院提 起罷免無效之訴,經判決無效確定者,其罷免無效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