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議會組織規程
時間: 中華民國082年11月17日

條文關聯

  議長、副議長之罷免,縣政府辦理罷免違法而足以影響罷免結果者,罷
  免案簽署人或被罷免人得於投票後七日內,以縣政府為被告,向法院提
  起罷免無效之訴,經判決無效確定者,其罷免無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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