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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環境影響評估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三條之一
開發單位經依本法處罰並通知限期改善,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改善完成之 報告或證明文件,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。 開發單位未依前項辦理者,視為未完成改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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