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環境影響評估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

條文關聯

開發單位經依本法處罰並通知限期改善,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改善完成之
報告或證明文件,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。
開發單位未依前項辦理者,視為未完成改善。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