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9日

條文關聯

  未領有第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證照之農業生產固定設備,依第二十三條
  規定標準以百分之二十計算,給予救濟。但非屬電力外線設備,固定附
  屬設備或水井之地上雜項物,仍依新違建自治條例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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