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

條文關聯

號誌時制設計之基本規定如左:
一、行車管制號誌,其時制設計應考慮交岔路口車輛交通量、流向、車速
    、路況及行人穿越數等因素,並以使路口延滯、車輛停等次數、燃料
    消耗量及廢氣排放量等負效用為最小;或使車輛通行有效綠帶寬最大
    為指標,據以設計時制。
二、行車管制號誌之週期長度,以三0秒至二00秒為原則。
三、特種閃光號誌與行人穿越道號誌,及行車管制號誌與行人專用號誌之
    閃光操作等,其閃爍次數每分鐘為五0至六0次,閃滅交替之時間應
    相等。
四、鐵路平交道號誌雙閃紅燈,其閃爍次數每分鐘為四0至五0次。至少
    在火車駛抵平交道前二0秒即應開始顯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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