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

條文關聯

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體形、顏色、大小、圖案、字體、反光、照明及設置
位置等之設計,均應依本規則之規定。如因特殊需要必需增減或變更者,
應先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後公告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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