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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事訴訟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
條文關聯
第二百三十五條
經言詞辯論之裁定,應宣示之。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 期日未到場者,得以公告代之。 終結訴訟之裁定,不經言詞辯論者,應公告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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