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

條文關聯

審判長於證人、鑑定人、通譯詰問完畢、被告訊問完畢,及被害人或其家
屬陳述完畢後,宜以適當方式詢問國民法官、備位國民法官有無訊問或詢
問證人、鑑定人、通譯、被告、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問題。
國民法官、備位國民法官表示欲提問者,審判長宜耐心了解其存疑事項,
釐清是否有提問之必要,或可由當場說明解除其疑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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