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

條文關聯

審判長得先行確認國民法官、備位國民法官問題之內容,審酌其是否為依
法得提問之事項、內容或表達方式是否適當,及宜由其自行提問或由審判
長代為提問。
審判長認為提問不適當者,得限制或禁止之。
當事人、辯護人或輔佐人認為提問不當者,得請求審判長為適當之處理,
認為審判長未為處理或其處理有違誤之情形,得向法院聲明異議。
第二項情形,審判長宜懇切說明認為不當之理由,並確保國民法官、備位
國民法官得以適當方式提出問題之機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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