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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行政訴訟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
條文關聯
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一
收容聲請事件,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 前項事件,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,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 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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