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

條文關聯

評議程序,審判長、陪席法官、國民法官(以下簡稱國民法官法庭成員)
均應參與。
評議討論之空間應注意評議秘密及隱私維護。
評議程序應另行安排備位國民法官之專用席位,使其得以見聞評議之經過
。
除前二項規定外,第一百七十八條、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、第三項規定
,於評議程序準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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