評議程序,審判長、陪席法官、國民法官(以下簡稱國民法官法庭成員) 均應參與。 評議討論之空間應注意評議秘密及隱私維護。 評議程序應另行安排備位國民法官之專用席位,使其得以見聞評議之經過 。 除前二項規定外,第一百七十八條、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、第三項規定 ,於評議程序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