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

條文關聯

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含專科學
校五年制前三年)之現職專任教師,指現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之公立
或核准設立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、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、國民中、小學
校或特殊學校,擔任專任教師者。同款所定任教一年以上,其任教年資有
間斷時,應予合併計算。
前項得予緩召之人員,應檢具學經歷證件,向所任職學校申請,轉送國防
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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