架空吊車所受橫力,應依下列規定: 一、架空吊車行駛方向之剎車力,為剎止各車輪載重百分之十五,作用於 軌道頂。 二、架空吊車行駛時,每側車道梁承受架空吊車擺動之側力,為吊車車輪 重百分之十,作用於車道梁之軌頂。 三、架空吊車斜向牽引工作時,構材受力部份之應予核計。 四、地震力依吊車重量核計,作用於軌頂,不必計吊載重量。
本文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