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

條文關聯

架空吊車所受橫力,應依下列規定:
一、架空吊車行駛方向之剎車力,為剎止各車輪載重百分之十五,作用於
    軌道頂。
二、架空吊車行駛時,每側車道梁承受架空吊車擺動之側力,為吊車車輪
    重百分之十,作用於車道梁之軌頂。
三、架空吊車斜向牽引工作時,構材受力部份之應予核計。
四、地震力依吊車重量核計,作用於軌頂,不必計吊載重量。
〔立法理由〕
本文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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