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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094年09月23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四條
財團法人解散後,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,但 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,其賸餘財 產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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