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關於社會政策之基本目標與標準公約
時間: 中華民國053年07月10日

條文關聯

  一、倘大會通過對本公約作局部或全部修正之新公約時,除該新公約另
      有規定外,則:
  (一)一會員國對該新修正公約之批准,於該新修正公約開始生效時,
        法律上即構成對本公約之廢止,而不受上述第二十條之限制。
  (二)自新修正公約開始生效之日起,本公約應即停止聽由各會員國批
        准。
  二、在任何情形下,本公約之現有形式及內容對業已批准本公約而未批
      准新修正公約之各會員國應仍繼續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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