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聘雇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:
一、進用單位於訂定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,使聘雇人員誤信而
有受損害之虞者。
二、進用單位主官(管)或代理人對聘雇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
行為者。
三、契約所訂之工作,對聘雇人員健康有危害之虞,經反映仍未改善者
。
四、單位內其他聘雇人員患有惡性傳染病,有傳染之虞者。
五、邁用單位未依勞動契約給付聘雇人員工資(薪給)
者。
六、進用單位違反勞動契約或相關法令,致有損害聘雇人員權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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