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

條文關聯

  亡故官兵著有殊勳者,由原屬部隊函請戶籍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列
  敘方志,並搜集、提供遺像、遺著、遺物及其他有關文獻,闢室陳列,
  以供瞻仰。
  亡故官兵因作戰死亡者,原畢(肄)業之學校,得刊立碑亭,以資紀念
  表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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