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事故發生月份,指被保險人死亡日期、致身心障礙日 期、奉准育嬰留職停薪、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或退伍、除役、 停役、禁役、歸休、復員、解除召集、離職及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生效日 期之月份。
將所定「成殘」之用語,修正為「致身心障礙」,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 六條之說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