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

條文關聯

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事故發生月份,指被保險人死亡日期、致身心障礙日
期、奉准育嬰留職停薪、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或退伍、除役、
停役、禁役、歸休、復員、解除召集、離職及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生效日
期之月份。
〔立法理由〕
將所定「成殘」之用語,修正為「致身心障礙」,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
六條之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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