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

條文關聯

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、第二十三條、第二十四條第二項、第二十七條
第一項、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所稱所屬機關,指現役軍人服務
之總統府、國家安全會議、國家安全局、國防部、教育部、海洋委員會等
政府機關或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。
〔立法理由〕
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,變更機關銜稱,爰將所定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」修
正為「海洋委員會」。另考量現行現役軍人除有服務於總統府、國家安全
會議、國家安全局、國防部、教育部、海洋委員會等機關外,仍有服務於
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者,酌作文字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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