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業籌設、擴建之許可、工作許可證、同意備案、執照之核發、換發、應
載事項、延展、發電設備之變更與停業、歇業、併購等事項之申請程序、
應備書件及審查原則之規則,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。
〔立法理由〕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五項、第六項明定特定電力供應業以設置儲能設
備或其他設備(如電動車充電站)之方式進行電力供應者,應於設置前向
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同意備案,並於完成設置檢具申請書申請核發電業執照
等規定,爰增訂「同意備案」事項,將於本條授權訂定之電業登記規則中
明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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