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0日

條文關聯

  受託公民營事業應於委託開發契約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,按受託期間核
  准支付之開發成本完成結算,並依審計法令辦理或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後
  ,報請主管機關核定,作為主管機關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接辦該業
  務成本之一部分,俟業務完成後支付;逾期未提出資料者,得由主管機
  關逕行認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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