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

條文關聯

本法修正施行前申請寄存生物材料,而於本法修正施行後申請生物材料或
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者,發明專利申請人於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或
第三項規定期間內檢送之寄存證明書未包括存活證明時,應於專利專責機
關指定期間內補送存活證明,屆期未補送者,視為未寄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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