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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貿易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四條(貿易檢查)
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因管理需要,得通知出進口人提供其業務上有關之文件 或資料,必要時並得派員檢查之,出進口人不得拒絕;檢查時檢查人應出 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,其未出示者,被檢查者得拒絕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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