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溫泉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

條文關聯

 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進行開發行為者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
 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命立即停止開發,及限期整
  復土地;未立即停止開發或依限整復土地者,得按次連續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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