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

條文關聯

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,得參加各該類別測驗。
就讀中華民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海事校院之外國人,得依前項規
定參加測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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