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1日

條文關聯

  進口逾期貨物,依左列程序處理:
  一、憑海關逾期貨物處理紀錄辦理查驗。
  二、根據海關提取逾期貨物憑單或海關查緝貨物放行文件,將貨物點交
      海關押運關員。
  三、逾期貨物經海關拍賣處理後,依海關規章之優先順位清償航空貨運
      站倉庫使用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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