導遊人員訓練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。
經導遊人員考試或評量測驗及格者,應參加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
機關、團體舉辦之職前訓練合格,領取結業證書後,始得請領執業證,執
行導遊業務。
導遊人員在職訓練由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、團體辦理。
前二項之受委託機關、團體,應具下列資格之一:
一、須為旅行業或導遊人員相關之觀光團體,且曾接受交通部觀光署委託
或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導遊人員訓練者。
二、須為設有觀光相關科系之大專以上學校,曾接受交通部觀光署委託或
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旅行業從業人員相關訓練者。
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方式、課程、費用及相關規定事項,由交通部觀光
署定之或由其委託之有關機關、團體擬訂陳報交通部觀光署核定。
〔立法理由〕 為廣納業界實務需求及培育人才之多元管道,爰放寬最近二年曾受交通部
觀光署委託辦理相關訓練者之年限限制,爰修正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
定。
相關令函 (0) 相關判解 (0) 歷史條次 (0)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