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

條文關聯

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,應遵守下列規定:
一、應備置具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,並指定帶客者攜帶之。
二、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,應編組進行,並有一人為領隊,每組以二十人
    或十艘獨木舟為上限。
三、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,應充分熟悉活動區域之情況,並確實告知活
    動者,告知事項至少應包括活動時間之限制、水流流速、危險區域及
    生態保育觀念與規定。
四、每次活動應攜帶救生浮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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