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3年02月22日

條文關聯

  機密文書傳遞規定如左:
  一、在我國領域之內,屬於「絕對機密」「極機密」,由承辦人或指定
      專人直接傳遞,或以雙掛號函件傳遞。
  二、傳送至海外其他國家或地域,屬於「絕對機密」「極機密」「機密
      」利用外交郵袋傳遞,「密」件以雙掛號函件傳遞。
      直接傳遞之文書,事先應件銷燬準備,如遇緊急情況得以銷燬呈報
      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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