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性騷擾防治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

條文關聯

調解程序,不公開之。
調解委員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,對於調解事件,除已公開之事項外,應保
守秘密。
〔立法理由〕
一、本條新增。
二、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,於第一項定明調解程序不
    公開,另現行調解程序中被害人可出具委任書,委任代理人代為一切
    調解行為之權,並有同意調解條件、撤回或選任代理人等特別代理權
    。
三、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,於第二項規定相關人員保
    密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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