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解程序,不公開之。 調解委員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,對於調解事件,除已公開之事項外,應保 守秘密。
一、本條新增。 二、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,於第一項定明調解程序不 公開,另現行調解程序中被害人可出具委任書,委任代理人代為一切 調解行為之權,並有同意調解條件、撤回或選任代理人等特別代理權 。 三、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,於第二項規定相關人員保 密義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