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

條文關聯

化粧品製造場所未依第五條、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置相關設備者
,應檢具相關佐證文件、資料,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說明;
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,得免設置之。
〔立法理由〕
一、本條新增。
二、考量化粧品製造技術日新月異,且業者可自行或部分委外製造,故場
    所內應具備之設備會因實際生產需要而調整,爰增列本條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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