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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工友工作辦法
時間:
中華民國089年09月04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四條
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,得將第十 七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,並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當地主 管機關核備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應於事後給適當之休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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