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漁會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

條文關聯

漁民小組置組長、副組長各一人,由會員選任之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
。小組組長出缺時,由副組長繼任;其任期至原任小組組長任期屆滿為止
。
漁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,得登記為漁民小組組長、副組長候選人。
但有第十六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得登記;已登記者,應予撤銷或廢
止。
漁民小組組長、副組長,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,非經登記,不得參
加競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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