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

條文關聯

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前,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
業環境測定機構或實驗室,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重新申請認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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