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 二條第五項授權訂定,旨在規定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, 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,以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與評估勞工暴露狀況,並 作為雇主改善作業環境之參考。本次修正係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 條第三項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通報制度,並適度簡化行政作業程序,爰擬 具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一、第二十五條修正案,其修正重點如下: 一、因二氧化碳監測數據量大,惟其危害風險相對較低,且監測方法較簡 易,基於簡政便民原則,爰增訂事業單位得自行辦理二氧化碳監測計 畫及監測結果之文件化管理,無需辦理通報。(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 一) 二、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。(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)
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以直讀式儀器方式監測二氧化碳濃度者,其監測計畫 及監測結果報告,免依第十條及前條規定辦理通報。
一、本條新增。 二、由於二氧化碳監測數據量大,因其危害風險相對較低,且監測方法較 為簡易,基於簡政便民原則,爰增訂事業單位得自行辦理二氧化碳監 測計畫及監測結果之文件化管理,無需辦理通報。
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。 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條文,除第十條之二之規定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 月一日施行外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。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,自發布日施行。
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