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
立法沿革: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502035991號令修正發布第25 條;增訂第12條之1條文,自發布日施行
法規體系: / 行政 / 勞工 / 勞工安全衛生

歷史沿革

1. 中華民國81年2月1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勞安三字第02699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31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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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中華民國 90年10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九十勞安三字第0051674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32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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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中華民國91年10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三字第0910055101號令修正 發布第 6條、第7條、第9條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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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三字第0930066449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7條 、第9條、第12條、第14條、第15條、第19條、第24條、第27條、第31條;增訂第12條之1、 第28條之1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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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字第0980146504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28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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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794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25條,自103年7月3日施行(原名稱: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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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23081號令修正發布第12 條、第14條、第19條、第24條、第25條;增訂第10條之1、第10條之2、 第14條之1、第14條之2條文,除第10條之2之規定,自104年1月1日施行 外,自104年1月1日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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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502035991號令修正發布第25 條;增訂第12條之1條文,自發布日施行

立法總說明

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
二條第五項授權訂定,旨在規定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,
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,以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與評估勞工暴露狀況,並
作為雇主改善作業環境之參考。本次修正係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
條第三項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通報制度,並適度簡化行政作業程序,爰擬
具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一、第二十五條修正案,其修正重點如下:
一、因二氧化碳監測數據量大,惟其危害風險相對較低,且監測方法較簡
    易,基於簡政便民原則,爰增訂事業單位得自行辦理二氧化碳監測計
    畫及監測結果之文件化管理,無需辦理通報。(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
    一)
二、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。(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)

法規異動

修正

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以直讀式儀器方式監測二氧化碳濃度者,其監測計畫
及監測結果報告,免依第十條及前條規定辦理通報。
〔立法理由〕
一、本條新增。
二、由於二氧化碳監測數據量大,因其危害風險相對較低,且監測方法較
    為簡易,基於簡政便民原則,爰增訂事業單位得自行辦理二氧化碳監
    測計畫及監測結果之文件化管理,無需辦理通報。
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。
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條文,除第十條之二之規定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
月一日施行外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,自發布日施行。
〔立法理由〕
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