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
時間: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

條文關聯

衝剪機械之操作部,應具有下列之構造:
一、防止誤觸致滑塊等非預期起動者。
二、未進行操作,無法使滑塊等動作者。
前項衝剪機械具模式切換及連續行程者,應具有防止因模式切換操作錯誤
致滑塊等動作之機制或構造。
〔立法理由〕
一、鑑於防止因誤觸操作部致滑塊等動作之安全機制,應為衝剪機械之安
    全防護設計基礎,爰擴大剪斷機械之適用。
二、現況衝剪機械之操作部設計,其控制裝置非僅為腳踏式,爰擴大控制
    裝置適用之操作模式。
三、防止非預期起動滑塊等而肇災,為機械安全之基本理念,爰配合前述
    擴大保護範圍之需求,參酌國家標準CNS 15735:「機械安全-防止非
    預期起動」所定原則,修正相關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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