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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四條
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、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 者,得免再依本辦法換領證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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