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海洋污染防治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

條文關聯

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物質棄置於海洋對海洋環境之影響,公告為甲類、乙類
或丙類。
甲類物質,不得棄置於海洋;乙類物質,棄置時間、數量及作業方式應取
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;丙類物質,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期間及總量範圍
內,始得棄置。
〔立法理由〕
一、條次變更。
二、第一項未修正。
三、考量實務需求,修正第二項乙類物質棄置相關規定。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