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3日

條文關聯

  證券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本公司即處分其轉融通擔保品及有關之款項
  或證券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:
  一、轉融通逾規定期限仍未償還者。
  二、未依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償還轉融資、轉融券或轉借券者。
  三、未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補繳轉融資擔保證券、轉融券擔保價款及保證
      金或轉借券擔保品,或清償轉融通差額者。
  四、未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調換擔保及抵繳證券者。
  五、未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償還轉融通證券者。
  於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及第五款之情形,本公司應全數處分該筆轉融資
  、轉融券或轉借券,於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情形,本公司得視情況處分至
  轉融資金額對貸放價格之比率回復或低於原轉融通比率,或轉融券保證
  金佔貸放價格之成數回復或超過原收取之成數,或轉借券擔保價值佔出
  借證券市值之比率回復或超過原擔保比率為止,或全數處分該筆轉融通
  。
 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轉融資逾規定期限者,本公司自逾期之日起迄
  清償日之前一日止,按轉融資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轉融資違約金;轉融券
  逾規定期限者,按轉融券手續費率加收相當一次手續費之轉融券違約金
  ;轉借券逾規定期限者,自逾期之日起迄清償日之前一日止,按轉借券
  約定借券費率加收百分之十轉借券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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