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病假滿二十八日,仍需續假時,得以事假抵充之。如事假期滿仍須繼 續醫療或休養,經醫師證明屬實者,得報請理事長核准延長之。其延長 時間不得超過一年,延長期滿仍不銷假者,由理事長酌情予以留職停薪 或退職退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