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

條文關聯
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政風室,置主任,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;
並得置專員,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;科員,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
職等至第七職等,依法辦理政風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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