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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四條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政風室,置主任,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; 並得置專員,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;科員,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 職等至第七職等,依法辦理政風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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