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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
時間:
中華民國069年07月04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四條(判決之宣示期限及送達)
宣示判決,應自審問終結之日起三日內為之。判決宣示後,應即送達於 檢察官,並以副本送達於申訴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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