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

條文關聯

  支票由各機關領回轉發者,得依左列方式辦理:
  一、郵寄。
  二、派員領取:應在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內註明領取人姓名,並在付款
      憑單關係通知單「領取支票人印章」欄蓋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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