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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四條
支票由各機關領回轉發者,得依左列方式辦理: 一、郵寄。 二、派員領取:應在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內註明領取人姓名,並在付款 憑單關係通知單「領取支票人印章」欄蓋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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