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

條文關聯

  沈砂池及欄污柵之設置依左列規定:
  一、沈砂池及欄污柵以設置於抽水站或處理設施之前為原則。
  二、沈砂池之形狀為矩形或圓形,池數以二池以上為原則。
  三、沈砂池應為水密性構造物,其流入口之配置須考慮防止發生短流,
      池底坡度以百分之0.五至百分之一原則。
  四、沈砂池之平均流速以每秒0.三公尺為準,雨水沈砂池之表面負荷
      以每日每平方公尺三千六百立方公尺為準,污水沈砂池之水面負荷
      以每日每平方公尺一千八百立公尺為準,沈砂池之停留時間以三十
      秒至六十秒為準。
  五、沈砂池之有效深度應配合流入管渠水深決定,沈底須另加三十公分
      以上之積砂。
  六、曝氣沈砂池之形狀及池數依第二款規定,構造依第三條規定,停留
      時間以一分至二分鐘為準,有效水深以二公尺至三公尺為準,出水
      高以五十公分為準,每立方公尺污水量之送氣量以一立方公尺至二
      立方公尺為準,並須設置消泡設施。
  七、沈砂池之出入口應設置閘門或擋木板,閘門必須裝置電動式或手動
      式開關,設置電動式開關時須備有緊急手動操作設備。
  八、雨水用欄污原則上設於沈砂池之後,攔污柵之有效間隔為五十公厘
      至九十公厘並設自動撈污機,污水用攔污柵原則上設於沈砂池之前
      ,攔污欄之有效間隔為十五公厘至二十五公厘,機械清理者,傾斜
      角與水平成七十度左右;以人工清理者,與水平成四十五度至六十
      度,水流通過攔污柵之流速在計畫流量時以每秒0.四五公尺為準
      。攔污柵之構造須具有承受前後水位差一公尺以上水壓之強度。
  九、沈砂池以裝置機械式除砂設備為宜。
  十、沈砂及柵除物之貯存、裝運及廢棄,須防止腐臭發生,必要時應設
      沈砂洗淨裝置及柵除物處理裝置。
  十一、沈砂池及攔污柵設備須設保養檢查用通道,作業上危險之處須設
        置扶手或攔杆,設於室內時須設通風設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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