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

條文關聯

違反第八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。
前項行為人為殯葬服務業、在殯葬設施內從事殯葬相關工作並營利者,或
前二者之受僱人、使用人,處殯葬服務業、在殯葬設施內從事殯葬相關工
作並營利者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;情節重大者,並禁止在市
立殯葬設施內從事營業行為。
前項禁止期間為六個月,於禁止期間內,仍從事營業行為者,處新臺幣二
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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